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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0.03.08

权益主体视角下农户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研究

引用
在家庭承包中,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户家庭成员.我国现行法虽不认可同居的婚姻关系形成力,但并未否认同居的家庭关系形成力,农户家庭的外延应扩及于同居农户家庭.家庭成员的认定与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无必然联系,其认定原则上应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但在例外情形下“共同生活”也未必就能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农户内家庭成员是指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农户外家庭成员是指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虽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户内家庭成员主要享有自耕权、处分权、流转权和补偿权四类土地承包权益,各成员对各类土地承包权益享有的是共同共有权.户外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为特定继承,只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同时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征收补偿款具有可继承性,其继承对继承人的身份无特殊限制.林地、四荒地的“继续承包”在性质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家庭承包、农户、农户家庭、同居家庭、家庭成员、承包权益

42

DF521(民法)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2020-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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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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