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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9.06.09

添附入典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检讨

引用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确立的添附规则,存在一定缺陷.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则值得检省;“依照法律规定”,该做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未区分添附的不同类型,且欠缺正当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应作为确定添附物权属的首要原则,而应认定为对添附物权属再变动的合意.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基于附合、混合、加工等不同添附形式,应分别以“重要成分”判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主从关系/共有”确定动产相互附合物、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界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主观过错与善意、恶意应予区分,过错将影响添附物的归属,而善意、恶意则否.应赋予丧失动产所有权以及付出劳力者以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完善添附引发的第三人效力规则.

《民法典》、添附、添附物归属、第三人效力

41

DF51(民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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