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6.08
契约群的挑战与合同法的演进——合同法组织经济活动功能的新视角
契约群作为介于主体间松散合作与公司内紧密协作之间的一种混合式合作形态,在组织开展协作共享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契约群外部形态形成网状结构,内部运作具有以组织性、关联性为基础的整体性特征,挑战现有的交换性、个别性合同立法范式和合同相对性制度.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对契约群的规范应以促进契约群组织经济协作的功能为立法宗旨、以“差别责任”适当干预合同风险分配,以总则中的一般条款为立法形式,增设以下规则:依据“共同操作”对子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解释、赋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解约权和违约抗辩权、以再谈判义务限制“群主”的解约权等.
契约群、关联合同、组织性与关联性、契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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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合同法演进视野中商事契约群的规范研究”2019BFX018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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