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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9.06.05

商法入典标准与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以三类商法规范如何配置为视角

引用
编纂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第一立法要务,商法入典对完成此要务举足轻重.基于民商关系的新解读,将商法规范类型化为替代型、补充型和冲突型三大类型,据此提出商法入典①标准是:替代型商法规范宜全部入典,补充型规范可多数入典,冲突型规范尽少入典.商法入典的立法技术是:替代型商法规范以隐名形式入典,补充型及冲突型商法规范以显名形式或混合性规范形式加入.由此对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中商法入典的得失和取舍进行了立法选择分析与建议,并瞻望指出,我国进入民法典新时代后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对未入典之“商事立法剩余”进行“剩余商事立法”,从而构建多元的、不断臻善的商事立法体系.

民法典、商法规范类型、入典标准、立法选择

41

DF59(民法)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研究”17AFX021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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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1

20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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