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4.13
审执分离运行机制论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审执分离、权能构造、执行难、执行乱、阶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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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ZGFYZXKT201801B;西南政法大学“十九大”专项重点项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机制研究”2017XZZXZD-04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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