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4.08
表意瑕疵视角下除斥期间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52条为中心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
表意瑕疵、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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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瑕疵信息责任研究”16CFX055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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