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保险法理论新范式——以保险人作为私人监管者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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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9.04.07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保险法理论新范式——以保险人作为私人监管者为中心的考察

引用
本文提出以及论证的命题“保险人可以作为支持和补充政府治理/监管风险的私人监管者”与国内目前主流的保险法研究范式——合同和监管两个维度——有较大的不同.本文意图藉此探索保险法理论的新范式,以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带来的重大挑战.风险保障专业化、损害赔偿社会化和治理手段市场化的性质使保险成为构建公权与私权合作治理的机制.保险人以“治理”(govern/regulate)的方式支持、补充甚至替代政府对被保险人行为和风险的行政管制.“看不见的手”(商业保险)与“看的见的手”(政府)相互配合与支撑,在满足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应向保险人下放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险治理、私人监管者、政府管制、道德风险

41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气候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研究:以保险作为准政府机制的正当性为中心”18YJC82002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10818433;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8CXTD05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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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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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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