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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9.03.10

论设计保护的功能性原则

引用
良善设计是产品取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符合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条件下,它分别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立体商标(三维标志)、商品外观而得到保护,其共同之处是:不保护功能性的设计.功能性原则是区分设计保护与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原则,还是设计受交叉保护的制度依据;但它不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设计区别保护的标准.功能性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必须回应设计产业的创新实践需求,同时,它也不应影响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设计的其他条件.应以“技术功能”为标准,在承认设计特征三分法的基础上,确定“功能性和装饰性兼具的设计”受保护的地位,但其保护范围应与装饰性的强弱相关联,以实现激励设计创新的目标.

设计、功能性特征、装饰性特征、技术功能、设计特征三分法

41

DF523(民法)

201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3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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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41

201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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