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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8.06.03

论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的立法协调

引用
在编纂民法典时,物权编与合同编应当做好立法协调.物权编应当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删除,物权变动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合同编应当删除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和适用.民法典应规定添附制度,《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关于添附的规定应加以改进.

物权编、合同编、物权变动合同、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添附

40

DF5(民法)

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自选课题资助项目“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自选课题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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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0

201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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