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8.04.12
集中审理模式下证据失权制度重构
适时提出义务是实现集中审理的重要一环,而适时提出义务的正当性亦离不开集中审理的制度体系.受对策性立法的影响,举证时限与集中审理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了背离:2001年《证据规定》为提升诉讼效率而规定举证时限,未能在集中审理的框架内整体谋划,而当时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与程序保障的不足,又进一步消减了证据失权的正当性;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后的《民诉法解释》,集中审理的改革思路初步形成,争点整理程序得以完善,但证据失权却流于空文.举证时限应在集中审理的制度框架下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与程序保障情况,重构宽严得当的失权制度.
证据失权、诉讼促进、集中审理、证据收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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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立案登记制’后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研究”16SFB3023
2018-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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