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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8.02.05

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共识、问题及选项——以商事代理为例

引用
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体系化及其规范实现适当的立法表达,已成为学界共识.《民法总则》所包含的直接或间接商法规范即为民法商法化之最新例证.但总体来看,包括职务代理规则在内的有关规范群缺失,表明民法总则的商法品格明显不足.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事通则》,是接续职务代理等商事立法安排相对合理的选择.以商事代理规则设置为例,《商事通则》应摒弃法典化的统率模式,宜采以问题为导向、有限体系化的“剩余法”模式.

民法总则、商事通则、职务代理、商事代理

40

DF51(民法)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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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40

201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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