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3.16
实践理性视阈下的环境法哲学体系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尤其需要对其部门法哲学体系展开研究.环境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单纯的“理论理性”及概念思辨,而是不断保持对现实世界的开放性与互动性;实践理性是环境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实践面向的环境法学认识论,需要摆脱生态中心与人类中心、“主客一体”与“主客二分”的二元对立,通过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履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践面向的环境法学价值论,需要在遵循“价值”和“法的价值”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实践的需要,适当地对传统法律价值观予以突破和发展.
环境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实践理性、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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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7XWD-S0301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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