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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2

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研究——从间接危害行为的视角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原则、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

38

DF626(刑法)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交通风险语境下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研究”13CFX046

2016-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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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8

201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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