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10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禁止——以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之间的关系为中心
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就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之间的关系而言,我国虽采取的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立场,但和德国学说和实务见解相比,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只有那些旨在担保所获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取证规定被违反时,我国相关法律才会科以明确的证据使用禁止后果.此外,我国证据使用禁止呈现立法上的积极主动、司法上的消极保守、阶段上的层层把关、论证上的简单恣意四个特点,这些特点皆与德国相关法律规定相背离,这一现象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尽管我国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共享职权主义传统,但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刑事诉讼、证据取得禁止、证据使用禁止、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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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14AFX014
2015-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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