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01
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
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自然权利是其权利本位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发,霍布斯论述了权利本位论的三个基本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会的义务(法律)都是有条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是一切法律和义务的基础.其次,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都起源于并服务于自然权利.最后,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并因此为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础.
权利本位、自然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欲望
37
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15-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