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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10

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

引用
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涵盖,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将有利助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人格权、人格利益、民法典编纂

37

DF5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3&ZD150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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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7

2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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