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05
地方治理的模式选择:财税视角下地方主体地位再思考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提升至国家治理高度,包含财政在内的国家统治方式面临着全方位的重构.在国家权力内敛化和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下,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多主体、多中心、多途径、立体式的协商与合作型社会管理模式;在实质层面,即权力是否可以空间的理性布局分散化,也成为探索地方治理的路径之一.本文将从国家权力体系着手,以财政为中心对新型地方治理的模式选择进行分析,重新思考地方的主体地位.在传统模式下,驾驭型的国家权力以垂直统治为核心,而在以权利重塑国家权力的当今社会,水平的、平等的、和平的谈判模式即治理是推进法治的重要路径.
地方治理、地方主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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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经济法、财政法)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财政的法制监督研究”12CFX077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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