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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02

现代预算权体系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引用
在迈向现代预算也即公共预算、法治预算的进程中,我国对预算目的的认知已由片面强调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公权力行使逐步转变为满足公共需求、促进民众权利的实现.正因为这种基本理念的转变,预算权力格局不能再由公权力主体尤其是行政公权主体所统领.如何更好地彰显人民在预算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如何在预算过程中切实体现和贯彻人民的利益与意愿,已成为我国预算权体系变革的方向.认真对待这种变革,我们应深刻体认和秉持“以人为本”、“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落实预算法治的立法保留原则、完善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批权和监督权、明确民众直接性的预算权利,这是夯实现代预算权体系中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

现代预算、预算目的、预算权、人民主体地位、预算权利

37

DF43(经济法、财政法)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13AFX005;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14ZDC015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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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7

2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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