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5
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遗赠、不动产物权变动、遗嘱继承、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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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1YJC820073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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