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03
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
考察域外立法与司法,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轻罪制度体系,由于特殊的制度设计,轻罪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为建构中国特色的轻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构轻罪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案多人少”的资源配置难题,而且能够合理地弥合我国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中的结构性断层.轻罪制度的建构,需要转变“定性+定量”的入罪逻辑,消解“终身化”的犯罪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只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在轻罪行为的制裁上,对以往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在轻罪案件的处理中坚持司法权的处遇根基.除此之外,还需探索与轻罪制度相配套的“轻罪速裁”、“程序分流”、“前科消灭”及“轻缓处遇”等制度,以期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支撑下实现轻罪制度的建构与运行.
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轻罪速裁、前科消灭、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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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11BFX104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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