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13
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再思考——以新《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制度为视角
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调解优先、先行调解、强迫调解、调解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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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3年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中心项目重点课题"先行调解制度背景下法官能动性研究"jcsf2013-08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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