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2.10
法人与公司制度融合风险的法律控制——兼论实现国家公司公益性的法人制度支持
现代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包含了为公司制度发展量身定做的“完人化”标准.公司制度借与法人制度融合获得了广义财产与基本权利,扭转了公司在传统社会组织身份格局中的不利地位,形成了对其他企业类型的制度竞争优势,但也带来巨大风险:公司异化为新身份格局中的“公司帝国”.法人制度在我国具有主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狭隘性,加之官商传统潜移默化,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官商公司帝国”,妨碍了国有企业实现公共利益.针对性地而言,应祛除法人制度的极端功利主义成分,重建国有企业承载公共利益的法人制度支持.
法人、公司、制度融合、公司帝国、法律规制
35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公法组织获得私法上主体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CLS2011D26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7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