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1.05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人格权、自然权利、宪法基本权、人格权法定、人格权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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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1XFX018;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10;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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