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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13

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

引用
刑事侵权具备“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双重责任属性,由于刑、民责任在发展进程、互动的路径及效果上的不同,可分化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即刑事侵权二分论.“因侵权而犯罪”具有民事责任倾向性,“因犯罪而侵权”具有刑事责任倾向性,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须兼顾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正义要求.刑民二分论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法律价值基础的要求,当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内容接轨与功能互补时,可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刑事侵权、因侵权而犯罪、因犯罪而侵权、刑民责任互动

DF6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刑事归责研究”08BFX05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T-10-0710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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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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