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2
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
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刑事错案、刑法客观主义、方法论、犯罪论体系、司法逻辑
DF61(刑法)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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