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12
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实证研究——基于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的考察
刑事审判公开可通过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实现.传统途径下,法院消极公告、公众很少旁听,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信息化背景下诸多法院开始践行裁判文书上网等新举措,对审判公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总体而言,全国仍有大量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应用滞后于建设,效果依然有限.就前者而言,认为没有公告必要、担心旁听产生的工作压力是法院消极公告的主要原因;不关心、没时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共同导致公众较少参与旁听.就后者而言,经费有限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是其应用滞后于建设的症结.未来的刑事审判应当同时发展旁听、信息化及其它形式的公开.
刑事审判公开、效果、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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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实证研究”10AFX008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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