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11
反垄断法中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
交易不成损害应被视为垄断民事损害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该种损害提供赔偿救济,符合法律原则和损害赔偿法理论.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赔偿和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却缺乏定论与共识.建立以“转换成本”为核心的判定标准,可简化交易不成损可赔偿性的判断与计算过程,增强此类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我国未来出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文件,宜对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反垄断、交易不成、损害赔偿、转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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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9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垄断损害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09YS58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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