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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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3.06

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引用
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

区分原则、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

34

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制度协调与规则契合——以债的清偿制度为视角”09BFX029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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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4

20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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