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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19

形式和实质的解释论之争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引用
当前,在我国刑法解释领域内,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争论.因为各学者在对这两类解释论基本涵义的认识上并不统一,所以这一论争在目前呈现出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类解释论主要倡导者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两类解释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依然是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问题,即是选择德日古典的三阶层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选择一种综合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在犯罪的认定上,主张分层式逻辑判断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而主张平面式综合判断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犯罪论体系、阶层、综合判断、选择

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10AFX007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8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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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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