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3
法官法律知识的本源与确证——以法官的实践理性为视角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实践理性、法官、法律认知、知识确证
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官的实践理性论”09BFX002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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