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5.17
突破与超越:《侵权责任法》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解释,该条在适用中将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发展缺陷免责条款存在冲突,第46条可以认为是对发展缺陷免责条款的修正.另外,违背后续观察义务所产生之产品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范围不应包括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产品后续观察、售后警示、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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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应急法律机制研究——以风险社会的视角观之”10YJC820164;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风险治理视角下的浙江食品召回体系搭建及管理对策研究”2010C25067;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自主立项课题“风险社会视域下浙江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法律机制研究”SIPM1303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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