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5.16
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般规定为参照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专属管辖一般包括职能专属管辖、事物专属管辖与地域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而我国的专属管辖则从属于地域管辖之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解读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属管辖概念过于狭窄,一些重要事项被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而现有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考虑接受广义的专属管辖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以求充分发挥专属管辖的作用.
专属管辖、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事物管辖、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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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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