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5.13
为自己作证的权利及其真实义务——论英美法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及其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被告人作证权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是在十九世纪中期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下确立的.在英美法国家,被告人如果要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就要像其他证人一样,走上证人席,宣誓作证.被告人作证时不受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保护,对控辩双方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故意虚假陈述将构成伪证罪.二战之后,部分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改造职权主义庭审方式时,都不约而同地借鉴了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特的调查被告人程序.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调查被告人程序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精神,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被告人、作证权、功利主义、真实义务、新型混合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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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7(法的理论(法学))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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