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3.07
论思想的财产权地位
思想具有价值性,需要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思想没有外化为一定的可感知的形式,其界限无法予以确定,加之绝对性的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效力范围广泛,对思想赋予普通财产权保护将会违背公共利益,故思想不应成为普通财产权的客体.虽然思想表达两分法要求思想上不应存在版权,但一些版权法规则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保护思想的附带效应.不同于版权的是,专利权的客体是思想,是一种形诸一定的产品或一定的方法、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限定和表达的具体性思想.尽管思想上不应存在普通财产权和版权,但从实现相对关系中思想提供者与思想接受者之间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思想赋予一定程度的相对权保护还是可行的.
思想、财产权、版权、专利权、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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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版权客体制度的建构"73400026
201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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