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2.08
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
政府环境责任以公众环境利益为指向,以公共性为价值追求.政府环境责任的确立是行政伦理道德、政治合法性与权力合法性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责任一方面缺少法律规范的支持,另一方面表现出一些与环境善治不符的病症.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要求责任理念回归公共性、公共环境利益明晰化,并从具体制度规范上予以配合.
政府环境责任、公共性、公共环境利益、政治合法性、权力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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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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