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4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为中心
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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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7(法的理论(法学))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国家末位补偿机制的构建研究--人身伤害救济的一种模式探索"10YJA820035;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人身损害综合性救济法律机制的合理构建"09SFB5021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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