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06
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不可抗力、危险责任、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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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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