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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01

信访体制在中国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

引用
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信访属于辅助政制的范畴,在历史上它是我国核心政制效能严重不足时应运而生的代偿性体制.因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信访体制一度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居于主导地位,后随着核心政制效能的逐渐恢复,其正义推进功能有所收缩.当信访体制发挥对核心政制的补充效用时,两者会相得益彰,若处置不当则难免造成两者间发生"零和博弈".过度强调信访体制的作用,试图让它承担明显属于核心政制的功能,从中长期的观点看可能失大于得.我国宪法框架现在和未来的走向,应该是核心政制和辅助政制依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各自回归其本位.从根本上说,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提升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效能.有必要改革现行信访处置机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消除信访体制运行造成核心政制地位、权威和效能减损的现象和倾向.

信访体制、核心政制、宪法框架、宪法、法治、改革

33

DF2(国家法、宪法)

2010年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课题"信访体系中的合理定位"RD10LX078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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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3

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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