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评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10.05.09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评析

引用
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

32

DF73(诉讼法)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2-9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2

2010,32(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