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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0.05.02

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反思

引用
能动司法在中国有多种意义,但其基本的含义是超于法律和职权进行司法活动.能动司法因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吻合因而不宜作为司法理念,只能作为法律方法层面灵活处理案件的姿态.能动司法不可避免,但对其不能放任,而应该约束.最近提出的能动司法得到了很多赞赏,接受程度很高,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当然也是值得警惕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能动司法会不会冲击这一方略是我们必须研究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经不起能动司法的折腾.

能动司法、克制司法、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治

32

DF8(司法制度)

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实现法治的微观方法研究"CLS-130903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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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32

2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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