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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10

论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

引用
针对同一起跨境犯罪,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双方根据各自刑事法律均享有刑事管辖权,且均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可进行区际刑事诉讼转移,即就该案件刑事管辖权的实际行使达成共识,由一方来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予以追究,他方承认实际管辖方所做出的刑事判决.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开展刑事诉讼转移的刑事司法合作活动,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有限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和"一事不二审原则".内地与香港特区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可以从包括原则、条件、程序和刑事诉讼转移的拒绝4个方面入手予以考虑.

跨境犯罪、区际刑事诉讼转移、一国两制、双重犯罪、刑事诉讼转移的拒绝

32

DF73(诉讼法)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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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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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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