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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0.02.09

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入罪化的思考

引用
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几乎是所有网络犯罪的源发行为.在网络犯罪已经逐渐开始形成"产业链"的今天,从源头上打击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在传统刑法视野中,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往往会被评价为其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因而造成了此类行为在定罪量刑上的天然依附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定罪和量刑过低的司法困境.考察帮助行为在立法上进行实行犯化的具体模式,将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加以独立入罪化是当务之急.

计算机安全漏洞、黑客犯罪、帮助行为、网络犯罪、立法完善

32

D92;D6

201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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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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