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2
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兼论现代性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目前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冲突.泸州"二奶"遗赠案反映了自由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冲突;"刘涌案"反映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死刑存废之争"反映了法律理想图景与现实正义观念的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现代性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预设,把人视为独立自由的平等个体,把错综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剪裁成单一片面的法律关系,要求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权力,甚至主张以"人道"规范一切;但是,社会中的人却不是独立自由的,而是受到多种社会伦理规范的制约;国家职能和社会规范都是多元的;民意具有现实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现代性法律与中国民意的冲突,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社会体制的冲撞.现代性法律只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满足中国的部分需求.
现代性法律、自由主义、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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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2(法的理论(法学))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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