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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9.06.07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引用
从实务的立场上看,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诸多弊端:其只能静止地看待犯罪成立的条件,无法展示定罪过程,难以对行为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进行反复推敲和检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难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为回应司法实务的需要,使对犯罪的认定更为精准,对"四要件说"进行"阶层化"改造乃是大势所趋.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质判断、阶层化

31

DF611(刑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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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31

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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