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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9.06.02

基本权利在特类民事行为领域的适用

引用
"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基本权利、契约自由、给付行政、国库行为、实质民营化

31

DF51(民法)

200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立法不作为状态下的宪法权利"07JA820019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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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1

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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