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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9.03.001

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

引用
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乃至于行政法治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与行政法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历来重视对后两者的研究而忽视了前者,没有给行政主体义务以科学的定位,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行政主体义务的成立,必须有法律或职权上的依据,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形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主体,有完成义务的行为能力;行政主体义务在法律表现上有其独特之处,它是一个复杂的义务链条,是管理义务与服务义务的统一,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统一,是职权义务与行为义务的统一,是法规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职权定"责",对行政法关系定"性",对行政行为定"量",对行政救济定"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行政主体、义务、法律意义

31

DF31(行政法)

2009-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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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1

200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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