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9.02.005
包容性刑事法治国之构建与提倡——刑事法治国基本模式之冲突与出路
刑事法治国包含形式的刑事法治国与实质的刑事法治国.两者的冲突体现为刑法规范的可预测性或安定性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之间的对立,并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展开,成为法治国建构中的最大难题.对于形式的与实质的刑事法治国的取舍问题,不可过于置重其一,而应采取以形式法治国为主、实质法治国为辅的两者兼并吸收的包容性刑事法治国模式.在坚持形式正义优先和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基础对刑法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实质解释,以此为基点,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层面展开刑事法治国的建构.
法治、刑事法治国、包容性、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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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实质的犯罪论"07BFX056
2009-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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