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5.015
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以"卖淫女示众事件"为例
人格尊严早已入宪,成为中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但其对政府行为的规制功能远未显现出来.结合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基于规范法学的立场,通过阐释我国<宪法>第38条的意旨与内涵--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归纳出宪法上人格权保护体系之逻辑结构,即规定"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某些具体人格权"应成为宪法对人格权进行调整的模式,以期对学界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一些歧见予以澄清.
示众、人格尊严、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
30
DF2(国家法、宪法)
2008-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