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5.011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集中规定在第40条,学界对此大加肯认,有学者建议应该修改完善.经过分析与考证后发现,其实不然,应该删除第40条的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交由完善后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予以彰显和实现.
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删除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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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国家干预与家庭自治:现代家庭立法发展方向研究"05JA820037
2008-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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