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5.007
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兼与杨建顺教授商榷
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做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应当在我国行政立法活动中得以全面实施,并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增强行政立法法律文件实效之本源.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之所以能够做为一种民主制度存在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为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作用,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明确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应具备的资质,并走政府规章制定的职业化之路.
行政立法、回避、委托立法、招标立法、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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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8-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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